司法鉴定专家的产生
2026年03月06日
三、司法鉴定专家的产生
本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具有选择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即当事人能否进一步选择司法鉴定专家呢?我们通常所说的鉴定人专指鉴定专家,按照文意解释的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司法鉴定专家。另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有权通过协商决定鉴定专家的人选。但是,当事人选择鉴定专家存在几个难以克服的障碍。第一,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难以了解鉴定专家,无法作出理性的选择;第二,为了避免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一方建议的鉴定专家,对方往往都会拒绝,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第三,鉴定专家人数较鉴定机构数量多出数倍,较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选择程序也会复杂得多;第四,鉴定专家擅长鉴定的领域不同,相比当事人,鉴定机构更加了解哪位专家适合承担特定的鉴定任务,因而由鉴定机构决定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更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第五,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很少拥有选择鉴定专家的权利,只能依法申请某些鉴定专家回避;第六,即便赋予当事人鉴定专家的选择权,由于当事人利益的冲突,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多数情况会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鉴定专家,这会导致鉴定专家的专业能力与鉴定要求不匹配的问题。综上,我们的意见是,当事人已经拥有了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鉴定机构指定何人承担鉴定任务,则应尊重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惯例,不必再增加鉴定专家的选择环节,除非当事人明确要求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在当事人明确要求选择鉴定专家时,可以参照鉴定机构选任的种种办法来确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