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06日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8日,王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山东省烟台市同兴诊所就诊,9月29日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医院就诊,10月2日到北京第一○七医院就诊,10月4日,原告到第一○七医院肾病科就诊,被诊断为肾功能不全,入院行血液透析治疗,此后被诊断为尿毒症。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王某某在2012年9月28日到烟台市同兴诊所就诊前,即存在右侧肾囊肿、甘油三脂、胆固醇异常,后又发现右肾结石等导致肾正常结构和功能损害的基础。2.烟台市同兴诊所所用药剂量、疗程、给药方法尚无不当;但抗生素适应症、禁忌症掌握不够严格,对王某某肾功能损害起诱发作用,参与度以诱因形式,不低于5%为宜。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医院于2012年9月29日接诊王某某,除为其检查大便、血液分析和肝肾功能外,未予以施行治疗性措施;此后亦未及再次记录,并于3天后即到第一○七医院就诊,因此不认为该院存在医疗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4.第一○七医院在2012年10月2日对王某某的门诊诊疗中,不填写医疗手册,对胃肠炎的诊断依据不足,使用克林霉素的适应症不当,违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克林霉素注射液临床使用管理通知》的多项要求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章规定,对王某某肾功能损害的加重起到不良影响,其过错为次要作用,辅因形式,参与度以16%-44%为宜。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构成Ⅲ级伤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