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

三、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

对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性,争议大多集中在是否应给予其法定证据的地位。多数专家学者都认为,如果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鉴定意见,则会导致存在多个鉴定意见的窘境,这不但无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还会增加采信的难度。事实证明,这一担心确有道理,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未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之前,对于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法院倾向于消极对待,不予准许。本解释规定,专家辅助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只是作为一种质证方式,其证明力明显低于鉴定意见,如此,法官无需过分担心专家辅助人与鉴定意见相矛盾时的证据采信问题,未来应有更多的专家辅助人得到出庭机会。

理论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能因其受当事人聘请而有所偏颇,应该符合科学、客观的规律,基于事实而作出。实际上,专家辅助人不可能不受委托人意见的影响,我们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定性为当事人陈述是合理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只是当事人陈述,相比鉴定意见,其证明力较低,但这并不妨碍专家辅助人意见对法官产生影响。如果专家辅助人的质疑理由充分,法官应酌情采信,必要时可以重新启动鉴定程序。[8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