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7日中午,高某在学校操场不慎摔倒,致其右股骨骨折。高某于当日到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枣阳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折”。2011年10月18日,枣阳一医院为高某行椎管内麻醉下右股骨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高某住院治疗19天,于同年11月5日出院。2012年1月9日,其突然感到右大腿剧烈疼痛,活动受限,当日入枣阳一医院治疗,其病情诊断为“右股骨陈旧性骨折术后钢板断裂”,其于2012年1月11日出院转入襄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高某的病情在襄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术后再骨折”,于同年1月16日行右股骨断裂钢板取出、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钉内固定+取自体髂骨混合同种异体骨植骨术,于2012年2月24日出院。

2012年4月19日,高某委托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2年6月18日,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枣阳一医院为高某提供使用的钢板存在瑕疵或缺陷,钢板存在瑕疵或缺陷与钢板断裂存有因果关系,枣阳一医院为高某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使用钢板不当,且使用了存在瑕疵或缺陷钢板而导致钢板断裂存在过错。高某人身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二次骨折之损伤构成《道标》十级伤残。高某人身右股骨自2012年1月9日二次骨折时起需他人护理日数建议确定为100日。其中2012年1月9日(钢板断裂之日)至2012年2月4日先后在枣阳一医院和襄阳市中医医院住院26日期间每日需2人护理。高某右股骨骨折内固定钢板后期住院行手术取出及后期复查约需9500元。

高某认为其钢板断裂是枣阳一医院造成的,要求枣阳一医院赔偿未果,其诉至法院请求解决。(https://www.daowen.com)

本案在审理中,根据枣阳一医院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追加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德士鼎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枣阳一医院对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当事人选择,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和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做重新鉴定。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新鉴定意见为“1.送检的涉案金属接骨版表面存在不连续裂纹缺陷,不符合yy0017-2008《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的要求,系产品质量不合格。2.涉案金属接骨版断裂与其表面存在不连续裂纹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作出鄂中司鉴新鉴定意见为“1.枣阳一医院在对高某治疗过程中存在钢板质量把关不严之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关于过错责任参与度,目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尚无统一的评定标准,基于法院鉴定委托要求,故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医疗过失参与度的有关规定》,建议过错参与度约60%。2.被鉴定人高某的损伤为Ⅹ级伤残;二次骨折护理时间建议60日,护理人数为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