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质证

一、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专家提出的鉴定意见,须经质证之后,才能成为定案依据。但是,因鉴定事项的专业性,当事人难以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法官难以决定是否应予采信。鉴定意见质证难的主要原因及后果有:(1)双方当事人很难在质证程序发生前对鉴定过程与鉴定方法深入、有效地了解,在质证程序中很难对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有效的质疑;(2)法官难以通过法庭质证程序来形成对鉴定意见的内心确信并采信鉴定意见;(3)因当事人、法官缺乏解决讼中专门性问题的相关知识或专业的背景,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多集中于结论部分,反映了质证的片面性;(4)鉴定机构的级别、鉴定人的个人权威、鉴定意见做出的顺序成为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即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是否具备某种资质(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鉴定人的鉴定依据与方法是否科学等,而不是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或依据的科学性、法庭质证的结果。[82]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的能力:(1)为了提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能力,使当事人参与到鉴定活动中,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人召开听证会、通知当事人参与某些重要的鉴定环节等;(2)法官参与到鉴定活动中,在委托鉴定时,明确要求通知法官列席鉴定会;(3)选择合适的人民陪审员,使具备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审判活动;(4)积极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https://www.daowen.com)

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质证围绕“案件情况——检材——专业意见”展开。当事人能够胜任“案件情况、检材”的质证任务,而“专业意见”的质证只能由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实施。[83]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质证,应围绕下列事项进行: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无法定资质;鉴定人应否回避;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合法;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委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实施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专家的质证应回答下列问题;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能力、鉴定材料是否充足、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结论是否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