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具体是对死亡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并不全部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被侵权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被侵权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导致对被侵权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被侵权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109]另外在赔偿时,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被侵权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被侵权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被侵权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历来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明确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采取了“扶养丧失说”。但是以“扶养丧失说”作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不足,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困境。[110]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放弃过去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改变是有道理的,对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益,应当予以肯定。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如果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只有一家的,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如果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有数家的,以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赔偿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