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中医院在对钱某海的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对钱某海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钱某海被抬入医院就诊8个多小时后在门诊治疗中死亡的事实及钱某海的病历资料、尸检报告等可知,钱某海不论在被抬入医院时或在门诊治疗中都是一个存在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有必要收入医院住院治疗,当时接诊医师建议住院治疗亦证明了该必要性,但接诊医师对钱某海未收入医院住院治疗,只给予门诊治疗。其原因是钱某海的朋友当时不同意住院治疗,只同意门诊治疗。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钱某海病情危重被抬入医院急需救治的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在钱某海在门诊治疗中病情一直未得到改善,逐步接近死亡,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接诊医师在钱某海神志迷糊,其近亲属又不在场,不能取得钱某海本人及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经被告中医院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对钱某海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即对钱某海应当给予住院或者其他有效治疗就应当立即给予住院或者其他有效治疗,而不应当按钱某海朋友的意见只给予一般的门诊治疗,而且在门诊治疗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给予相同的门诊治疗,甚至在第一次液体输完后病情未改善的情况下予以拔针、停氧1个多小时不给予任何治疗,致使钱某海被抬入医院就诊8个多小时一直得不到相应的有效医疗措施而死亡。可见,被告中医院在对钱某海的诊疗活动中严重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关于医疗机构对生命垂危等急需救治的患者必须履行紧急救治义务的规定。被告中医院违反了该条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关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同时,患者有损害的,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应当推定被告中医院在对钱某海的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即推定被告中医院未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钱某海实施相应的有效医疗措施导致了钱某海的死亡,应对钱某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在此次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主要理由是本案经过鉴定,而一审法院没有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法官对证据是否采纳有权作出判断,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该鉴定意见是否能够采纳,已经充分做了阐述,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上诉人在长达七八个小时的治疗中病情没有改善的情况下仍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治疗,在本次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对患者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