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认定
1.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客观标准是,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以“医疗水平”作为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医疗水平理解为:医务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应具有符合其所处时代一般专业水准的医师所具有的注意程度、技能等,通俗地说,就是相同资历的医师在同样的情况下的做法,也即医疗常规。
2.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https://www.daowen.com)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文字上看,本条使用了“推定”,似乎是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但该条第1项列举的情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种情形是医疗机构实施了违法行为,根据“违法即为有过错”的法律原理,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非推定有过错。但《侵权责任法》58条所规定的三项情形的证明责任在患者。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很多,按照其内容不同可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操作性规定。管理性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违反此类规定不会导致患者生命、健康受损;操作性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医疗常规,规范医疗行为,违反此类规定可能会导致患者受损。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违反了操作性规定可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举例而言,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9条规定: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如果医疗机构未按照这一要求书写病历,违反了部门规章,但不应被认定是医疗过错。卫生部《儿童房间隔缺损临床路径》规定患者的出院标准为:病人一般情况良好,体温正常,完成复查项目;引流管拔除,切口愈合无感染;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如果医疗机构在患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要求患者出院,则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