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3日,姬某某因“反复呕吐20个月,呕吐1月余”入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当日,姬某某进行了手术,经口导丝结合导管进入食道,造影见:食道下段局限性狭窄,长度约3厘米。导丝结合导管通过吻合下狭窄段后,更换交换导丝,植入20×10厘米支架一枚,过程顺利,复查造影:造影剂通过狭窄段尚可,但仍有残余狭窄,长度1厘米。待支架自膨。姬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出院。

2012年6月7日,姬某某再次因反复呕吐、吞咽困难、间断呕血等入北医三院治疗,并于2012年6月8日于胃镜下行食管支架置入术。姬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出院,花费住院费5036.96元。姬某某出院后,继续复查并治疗相关疾病。2013年3月5日至3月18日,姬某某因肺部感染、食管支架植入术后,食管恶性占位,上消化道出血等症,到309医院住院治疗,自付3413.67元。同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姬某某因肺部感染、反流性食管炎等症,再次到309医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455.65元。

后双方因纠纷诉至法院。原审诉讼中,经姬某某申请,本案进行了鉴定。2013年11月25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中意见如下:……(二)关于北医三院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临床上,通常采取食管支架置入术治疗各种原因造成的食管狭窄,包括良性和恶性病变所致的食管狭窄。中华医学会所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中谈到食管支架植入术的适应症除肿瘤外,还适用于一些良性疾病所造成的食管狭窄的患者。本例,被鉴定人有食管支架植入术的适应症,没有禁忌症。医方所实施的食管支架植入术规范、顺利、有效。该产品适用于“不适宜手术食道癌晚期患者的缓解治疗,以及术前肿瘤抑制治疗”。医方在被鉴定人食管狭窄二次病理诊断为“慢性炎症”,不排除恶性可能;但并非晚期食道癌的情况下,选择适用于晚期食管癌的支架(一次性),存在超说明书应用的过失。出院后,被鉴定人按照医方的要求三次到医方门诊复诊。在食管支架植入已超过6个月,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好,病情没有任何加重的情况下,医方对使用的支架与疾病不符未引起重视,未对被鉴定人进行特殊性告知。此后被鉴定人发生因间呕血2月余、失血性休克,经CT提示食道支架断裂;胃镜提示:出血部位于断裂支架位置。该情况的发生与医方选择支架类型有关。……鉴定意见:北医三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即次要责任,参与度系数值20%~40%。(https://www.daowen.com)

另查,北医三院为姬某某使用的食道支架为美泰克支架,系韩国进口产品,生产者为韩国美泰克。2009年10月1日,韩国美泰克出具代理受权书,委托北京安泰惠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医疗器械公司)为其公司所有非血管支架产品在中国区的代理商,并负责一切相关事宜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的相关法律责任。2009年10月1日,安泰医疗器械公司授权北京天裕康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裕科贸公司)在北医三院销售其所代理的支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病例、诊断证明、鉴定报告、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误工费单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