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条件

一、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条件

1.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因专家辅助人是受当事人委托、代表当事人提出专业意见的人,因此,专家辅助人必须是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那么,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是否有所限制呢?即哪些专家辅助人是不应被法院准许出庭的呢?与鉴定人不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当事人自身应负有慎重选择专家辅助人的义务,对此法院不应过分干涉。但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避免不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出庭申请,法院应对出庭专家质证能力进行初步的审查,我们认为,当事人应提交专家辅助人身份证明、专业知识和技能证明的初步证据,法院经形式审查未发现不宜出任专家辅助人的情形,则应予准许。

2.专家辅助人的人数。本解释规定,专家辅助人一到两名,能否超出这个人数呢?我们认为,本解释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定性为当事人陈述,既然是当事人陈述,多名当事人之间应首先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再向法庭陈述,因此,不能超出两名的数量限制。也因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每个当事人都有陈述权,也就都有申请专家辅助人帮助陈述专业意见的权利,因此,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不多于两名的专家出庭质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