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3月06日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本解释第7条的规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本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应当完成的举证责任包括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了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了血液的证据和受到损害的证据,本案中,患者姬某某提供了病例、诊断证明等证明其到被告北医三院处接受治疗,并使用了被告提供的食道支架,且因此遭受了损害,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医疗产品与患者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由于各方都不能够确定,故姬某某就关于北医三院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依法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准许了该申请。根据鉴定意见,北医三院选择适用于晚期食管癌的支架,存在超说明书应用的过失,具有一定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参与度系数值20%~40%,即次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参照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确定其对姬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认定其责任比例认定为30%。此外,北医三院没有能够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抗辩事由尽到证明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北医三院应承担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亦认为原审法院判令北医三院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故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