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材料的范围

二、鉴定材料的范围

鉴定材料以病历资料为主,但不限于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鉴定材料的范围包括:(1)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患者身份证明文件;(2)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住院病案原件(病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特殊治疗告知书、谈话记录及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会诊讨论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及复印件,与疾病诊治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3)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4)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初次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规定需提交的材料有:(1)患者就诊期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2)患者就诊期间的医学影像片;(3)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材料;(4)医学会因鉴定需要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我们认为,鉴定的目的是解决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只有法院无力审查的专门性问题,才应申请鉴定专家给出专家意见。由于鉴定围绕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展开,我们认为,鉴定资料限于病历、影像资料、其他证明侵权责任构成的事实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及答辩。另外,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宜统一要求提交原件,作为书证的鉴定材料,应优先提交复印件,以防影响患者后续治疗或者避免鉴定材料的遗失等问题,对于影像资料等不宜提交复印件或者复印件影响专家判断的,则应提交原件,但应尽量选择当事人当场提交、专家当场查看、当场退回当事人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