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3月06日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对医院过错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提供的封存病历内没有手术麻醉记录等资料,亦错将陈某兵临检血液报告单、生化报告单粘贴入内,且医院在举证期内另行提供微生物报告单一份。医院虽辩称该报告单系封存病历后作出,但该报告单上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9时48分。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3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经法院查明事实,该微生物报告单是在患者张某华死亡后形成,未能得到及时归档封存,蚌医一附院诉讼时提供该报告单说明蚌医一附院不存在隐匿的故意也不存在拒绝提供的情形。患者张某华的血液、生化报告单并没有因病历中粘贴有他人血液报告单、生化报告单而缺失,该行为违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非伪造、篡改病历行为。
本案中医疗侵权行为与张某华死亡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气管切开手术导致大出血且未得到有效抢救措施而导致其死亡,医院实施的“气管切开手术”是否存在过错。鉴于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司法鉴定时,由于原告方未缴纳鉴定费,未能形成鉴定结论,过错程度只能酌情确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