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性质
2026年03月06日
(二)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性质
实证研究表明,对于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异议比率高达88.19%。[87]这说明,自行委托鉴定的公信力非常低。对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性质,有鉴定意见说、证人证言说、当事人陈述说、混合说等主张。本司法解释规定,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也就是说,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在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其证明力相当于共同委托的鉴定意见。
我们认为,本条所说的法院可予“采信”,与将证据材料“采信”为证据不同,仅指其他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再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换言之,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视为当事人共同委托。(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拒绝承认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需要提出理由?从本条第2款的规定看,共同委托得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不认可的,需要说明理由,按照整体解释的方法,我们认为,对于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不认可的,仅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即可,无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