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在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尽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发生在医疗服务合同领域中的案件,但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中造成患者损害,损害的是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本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由于《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已经将这种民事责任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因而医疗损害责任是法定的侵权责任类型,一般都依照《侵权责任法》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188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将诉讼时效统一进行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照其规定。”[5]由此可知,无论是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诉讼时效都为3年,当事人选择依据医疗服务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解决患者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已经没有优势。[6]而如果仅仅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方式存在争议,抑或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方违约的情形但没有造成患者的固有利益损害,便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而是单纯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故不在本解释的适用范围之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