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
2026年03月06日
四、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
就本解释第11条第2款列举的鉴定事项来看,范围广泛,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有无、大小,到损害后果的评估,这些事项都是查清事实、确定责任必不可少的环节,除非事实本身非常清楚、构成自认或者依据举证责任规则直接作出判决,否则均需启动鉴定程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目前的鉴定启动权在当事人手中,当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法院完全可以根据举证责任规则作出裁决。其实,在法院主导鉴定启动的时期,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缴纳费用或者不配合鉴定活动导致鉴定不能完成时,法院就已经按照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决。因此,我们认为,除非极特殊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启动鉴定程序。那么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呢?我们认为:第一,在当事人不申请鉴定、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享有鉴定启动权;第二,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原则上应按照举证责任规则直接作出裁决,但法院不宜直接裁决的,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第三,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之前,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第四,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鉴定费用仍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总之,对于“确有必要”由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也要严格按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综合考虑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确定,不可率性启动鉴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6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