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根据王某甲的申请所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王某甲和北京积水潭医院虽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安徽省儿童医院在复诊中没有对王某甲的手部血运、手指活动及皮肤感觉等进行仔细检查,对石膏外固定后并发症缺乏警觉,从而未能对骨筋膜室综合征早期表现进行诊断或提醒交待,诊疗活动存在不足,与王某甲的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北京积水潭医院作为以骨科为重点的三级甲等医院,在王某甲的诊疗活动中,针对王某甲左前臂红肿热痛,手指活动受限,予以抗感染治疗,未对骨筋膜室综合征作出诊断,直至2014年4月28日第三次门诊就诊,才作出骨筋膜室综合征诊断,延误骨筋膜室综合征的诊断和治疗,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王某甲的损害后果有少部分因果关系。鉴于王某甲早期病情较为隐匿,诊疗期间自行转院,客观上不利于病情的动态、对比观察及早期诊断,王某甲的自身因素和两个医院的过失共同造成了王某甲的损害后果。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北京积水潭医院应按照4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安徽省儿童医院应按照2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安徽省儿童医院申请追加王某甲的其他就诊医院,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甲要求赔偿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及相应的病历为证,法院应予支持。王某甲要求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并结合王某甲的病情,王某甲的护理期法院确定为90日,王某甲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王某甲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住院天数应以病历记载的天数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300元。王某甲主张的营养费,理由正当,数额合理,法院应予支持。王某甲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计算得当,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王某甲的就医情况,交通费法院酌定为3500元,王某甲主张的其他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北京积水潭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应当按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王某甲上述损失。根据王某甲自身疾病特点,同时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法院酌定由积水潭医院赔偿20000元,由安徽省儿童医院赔偿10000元,王某甲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甲主张的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等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本案进行的司法鉴定认定北京积水潭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因此鉴定费应由积水潭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负担。(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积水潭医院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五万三千七百零七元六角九分,判决被告安徽省儿童医院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七万六千八百五十三元八角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