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残疾赔偿金是指人身损害所致伤残,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生活费以及相关的项目。在理论上确认劳动能力丧失赔偿,有以下不同学说:

一是所得丧失说。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实际所发生的损害,故受害人纵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但如未发生实际损害,或受伤前后的收入并无差异,则不得请求赔偿。计算时,受害人受伤前后收入的差额为损害额,对此差额予以赔偿,即为填补损害。

二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损害,以至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并不限于实际所发生的损失。所以,劳动能力丧失即应予以赔偿,而不是赔偿收入的差额。

三是生活来源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与减少,必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亦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这种主张赔偿的标准是比较低的。

我国立法和实务原来采上述第三种主张作为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是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采用这种主张作为赔偿依据,其优点是标准明确,易掌握,但赔偿标准较低,对保护受害人不利,不能救济其全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了这一做法,在理论上采用“所得丧失说”作为根据,将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赔偿期限按照20年的固定期限进行赔偿。改变的理由是,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因而,残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的功能,实现对残疾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保护。对这一改变应当予以充分肯定。[108](https://www.daowen.com)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舍弃了我国原先采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改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家庭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基本的赔偿方法是一次性赔偿,因此以20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要考察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受害人虽受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