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或血液缺陷致害的责任构成

二、医疗产品或血液缺陷致害的责任构成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须具备以下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首要条件是医疗产品具有缺陷。医疗产品须符合产品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也不认为是产品。医疗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同时也是用于销售的物,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因此属于产品。

究竟哪些产品属于医疗产品,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法学界比较集中的意见是以下四种:一是药品;二是消毒药剂;三是医疗器械;四是血液及血液制品。笔者赞同这种意见。存在的疑问是,血液是人体组织,难道也能够认定为产品吗?笔者认为,人体组成部分与人体分离之后,就成为特殊的物,且血液的所有权属于血液提供机构,将其出卖于医院,医院又将其出卖给患者,完全具有产品的特征,应当视为产品。[94]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缺陷的含义是:其一,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其二,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的内容;其三,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具备的安全性的期望,法定标准是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有法定标准的适用法定标准,无法定标准的适用一般标准。[95]

医疗产品造成损害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必须具有缺陷。医疗产品的缺陷分为四种:

一是设计缺陷。医疗产品的设计缺陷,是指医疗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考察设计缺陷,应当结合医疗产品的用途,如果将医疗产品用于所设计的用途以外的情形,即使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也不能认为其存在设计缺陷。

二是制造缺陷。医疗产品制造缺陷,是指医疗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最终医疗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https://www.daowen.com)

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医疗产品的产品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也叫作经营缺陷或者营销缺陷,即医疗产品在投入流通中,没有对其危险性进行充分警示和说明,对其使用方法没有充分说明。[96]《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次)》对什么是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作出了原则界定:“因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所致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可预见的致害危险能够通过销售商、其他经营者,或其在商业经营过程中的任一前手,采用合理的说明或警示条款而减少或避免,且不采纳该说明或警示并不能使产品得到合理的安全。”[97]我国学者认为,这种情形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警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具有不合理的危险。[98]产品警示说明充分的标准是,对于属于上述情形的产品,本应当进行充分的说明或者警示,但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却没有进行说明或者警示,或者虽然进行了说明、警示,但是说明、警示没有达到要求的标准,也就是不充分。判断说明、警示是否充分,应当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的要求是,正确说明产品存在的危险,以及正确使用该产品、避免产品存在的危险,达到使用的合理安全的要求。学者认为,如果产品是为大众所消费、使用的,警示与说明应为社会上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一般人所能引起注意、知晓、理解;如果产品是为特定人所消费、使用的,警示与说明应为具备专门知识的特定人所能引起注意、知晓、理解。[99]做到了这一点,就认为说明、警示已经达到了充分的标准,没有做到的,就是说明、警示不充分。这些经验可以作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借鉴。

四是跟踪观察缺陷。医疗产品的跟踪观察缺陷,是指在将医疗产品投入医疗过程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该医疗产品存在的缺陷,法律赋予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跟踪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危险,或者发现危险未及时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就构成跟踪观察缺陷。按照德国法的规定,新产品上市以后,生产者必须跟踪观察,对于用户的反映和提出的问题必须付诸行动,要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方法。如果存在损害可能性,则要召回;有的还要向用户进行可靠使用的说明,未尽跟踪观察义务,造成损害,即构成侵权责任。[100]这些经验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中同样适用。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须将医疗产品应用于患者,由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人身损害可包括死亡、残疾以及一般的身体损害。由于人身损害的发生往往同时伴随精神痛苦,因此除了人身损害之外还有精神损害。

3.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医疗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医疗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当具备过失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