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王某甲因摔伤就诊于安徽省儿童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骨折,处置:1.石膏外固定3日。2.1周内门诊复查,3日后复查。3.外科随诊。4.注意末梢血运,抬高患肢。2014年4月18日,PE:石膏固定中,稍肿胀,末梢血运正常,诊断同前,1周复诊,随诊。此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到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就诊、2014年4月22日到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就诊、2014年4月28日至积水潭医院就诊、2014年5月7日至301医院特需专家门诊就诊、2014年5月9日至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门诊就诊、2014年5月14日至301医院特需专家门诊病就诊。

2016年1月7日至同年1月20日,王某甲在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3天,入院后在全身麻醉下行屈肌腱止点下移肌腱松懈术,出院诊断:前臂缺血性肌挛缩左。出院建议:1.全休1月。2.术后定期门诊换药。3.术后2周门诊拆线。4.患肢功能锻炼。5.出院1个月后门诊复查。6.不适随诊。

王某甲还在其他医院就诊。以上,王某甲共支付医疗费101913.7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20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王某甲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积水潭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在对王某甲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王某甲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该过错在损害后果中所占程度进行鉴定。2015年8月15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安徽省儿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不足,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2.北京积水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少部分因果关系。王某甲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0元。王某甲、积水潭医院对该鉴定意见表示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