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规则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掌握医疗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患者确实存在证明的困难;第二,《侵权责任法(草案)》曾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即第二次审议稿的第59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这一规则规定的就是举证责任缓和,是一个完全正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第二次审议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提出批评意见,因此将该条文删除。正因为如此,《解释》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分配,根据实际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