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当事人单独或者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采信
《解释》第15条规定的是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包括当事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可以提供给法庭。法庭应当将该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出示给对方当事人审阅,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可的,法庭可予采信。反之,则不予采信。(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法庭应当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不认可一方当事人的异议内容和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异议成立的,法庭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如果异议不成立的,则法庭对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