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要求的规范化

三、鉴定要求的规范化

1.鉴定人的资质。在司法实践中质疑鉴定意见的依据,通常是鉴定专家仅具备法医临床鉴定的资格、但没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而质疑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以根据争议案件所属领域,对鉴定专家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提出相关要求,以确保鉴定意见尽可能客观、公正。那么,法院如何认定鉴定专家应具备何种专业技术能力呢?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有关诊疗科目的划分,是比较好的参照。首先,根据争议事实所属领域,法院首先确定其是否属于某二级诊疗科目的范围,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如呼吸内科、心脏内科、泌尿外科等,则应要求鉴定专家具备从事该二级诊疗科目内临床工作的工作经验;如果争议事实属一级诊疗科目的范围,则法院应要求鉴定人具有从事该一级诊疗科目工作的个人经历;第三,根据被告所处地域、资质等情况,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具有特定地域、特定机构从事诊疗工作的工作经历。

2.鉴定人的组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仅对参与鉴定的鉴定人人数、回避事项做了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未对鉴定人的学科、专业背景作出明确要求。[79]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后,当事人经常质疑鉴定专家的专业能力,当事人对鉴定专家能力的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在提鉴定要求时,法院应考虑到这个问题。法院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提出类似要求,“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当然,鉴于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数量有限,专业背景不一,法院所提要求不应过高。我们认为,普通案件,以要求2名以上鉴定专家、不少于半数的鉴定专家具有相关领域专业背景为宜,疑难、复杂案件,可要求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过半数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背景或工作经历。

3.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了鉴定实施的要求,包括鉴定专家的选任、鉴定专家回避、鉴定材料保管、鉴定的依据、时限、鉴定人咨询专家的权利及其他权利义务等。法院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加具体、细化的程序性要求。如为了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以明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聘请权威专家协助鉴定,并可进一步对于专家人数、执业范围、执业机构级别、甚至所在地域提出明确的要求,再比如要求在鉴定时召开听证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表明利益诉求、陈述己方观点、表达合理怀疑的平台。(https://www.daowen.com)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有统一的格式,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如果法院对于鉴定意见有特殊的要求,可在鉴定委托书上注明。在鉴定意见出具之后,针对特定事项,法院也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的解释或说明,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无权拒绝。

5.鉴定期限。司法鉴定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以延长至60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们认为,法院可与鉴定机构协商缩短鉴定期限,如欲延长鉴定期限,则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与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