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鉴定的通常事项
1.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是委托鉴定的最常见的事项。对任何一个特定案件中医疗行为的分析,离不开对相关医学技术的分析和判断,也离不开对医疗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自应申请专家进行专业判断。
当医方存在明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的行为,是否无需鉴定呢?如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提供诊疗活动,即非法行医,不具备相应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手术禁忌擅自实施手术治疗。对此,各方观点也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医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认定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高度抽象,难以用来直接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诊疗规范的性质也并不一致,某些诊疗规范必须遵守,如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某些诊疗规范则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如中华医学会发布的某些疾病诊疗指南,诊疗规范之间还可能存在矛盾,对诊疗规范的理解也会存在争议。因此,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与诊疗过错不能等同,存在违规行为的,也需鉴定专家进一步分析该违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即存在违规行为时也应委托鉴定,除了已阐述过的理由外,还有以下理由:尊重司法实践者的工作惯例,既然法院通常委托鉴定此类问题,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就不应该给予否定评价;即便依法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问题也无法解决,仍然需要鉴定,将过错、因果关系一并委托鉴定比较合理。
2.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医疗损害通常是发生在患者存在自身疾病的前提下。在医疗行为介入之前,自身疾病可能或者往往已经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程度不等的损害或潜在损害,而且,由于疾病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有时会对人身起着不可估量的威胁作用,有些情形甚至是实质性地影响着患者的预期寿命或生命安全。一个医疗损害结果的出现,常常是医疗行为的介入、基础疾病的影响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形成的结果。因此,对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也离不开鉴定人的鉴定。(https://www.daowen.com)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中发挥的原因力,即医疗过失行为对医疗损害结果的出现到底有多大的影响和作用。原因力是在明确了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存在原因力的问题;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涉及医疗过失行为的作用力大小的具体量化性的判断。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了解疾病本身的发展规律,而这恰恰又是一个医学的专门性问题。[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