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2026年03月06日
【条文释义】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较多的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尽管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并没有多少,但是之前还是有很多侵权损害赔偿的解释的。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新法”,以前的司法解释凡是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解释规定为准。
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也就是说,在2017年12月14日之前没有终审终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司法解释就具有溯及力,应当援引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在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因为案件已经终审结束,案件的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就应当维护终审判决的严肃性。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即使在终审结束之后又提起了再审程序,并且在再审判决中决定改判,也不能依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改判,仍然应当依照本司法解释之前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