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鉴定启动的申请受法官监督

二、当事人鉴定启动的申请受法官监督

当事人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原则上法院应当准许。但是,当事人的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专门性事项的范畴?是否是能够鉴定的事项?是否是为了非法目的申请鉴定?对此,法院必须加以审查,以提高裁判效率,并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鉴定程序。对于不属于专门性事项、无需鉴定的鉴定申请,法院不应准许。我们认为,下列事项的鉴定申请不应准许:第一,不属于事实问题的事项,如对法律的不同解释;第二,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的事项,比如当事人声称剧痛,要求鉴定加以确认;第三,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事项,如当事人拒绝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已灭失;第四,当事人无故申请重新鉴定;第五,已经查明的事项,如现有证明能够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另一方拒不承认申请对此进行鉴定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