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的范围

三、医疗产品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只规定了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没有使用医疗产品的概念。在理论上,就把这里规定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称之为医疗产品。为了使本司法解释使用的医疗产品的概念与《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概念建立起一致性联系,因此作出解释,即“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应当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只规定了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没有包括“等”字,此处增加了一个“等”字,表明除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之外,还有其他医疗产品的可能性。

其他医疗产品的认定标准应该限定于用于治疗疾病的产品。医疗产品须符合产品的要求。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也不认为是产品。医疗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同时也是用于销售的物,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因此属于产品。究竟哪些产品属于医疗产品,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法学界比较集中的意见是以下四种:一是药品;二是消毒药剂;三是医疗器械;四是血液及血液制品。由于血液在医学上被认定为人体组织,且本司法解释将血液作为并列于医疗产品的一类存在予以规定,因而此处不应当将血液认定为医疗产品,而应当将以血液为基础经过人类加工制作处理后的血液制品作为医疗产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