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有关材料和程序的要求
1.鉴定材料的提交和质证
委托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首先必须有鉴定材料,如有关病历资料等。《解释》第10条规定,对于鉴定材料,当事人负有提交的责任,人民法院负有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职责。
首先,确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委托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负有提交鉴定材料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如果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其次,在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由提供鉴定材料的一方将鉴定资料出示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对鉴定材料的证明效力的意见。经过质证以后,对于取得一致意见的鉴定材料,提交给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鉴定材料,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办法,应该由人民法院确定哪些鉴定材料应当提交给鉴定人。
2.委托鉴定书、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1)委托鉴定书
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首先要有委托鉴定书。《解释》第1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委托鉴定书的必要内容是:有明确的鉴定事项,有明确的鉴定要求。
委托鉴定书的作用是为鉴定人提出鉴定的事项及鉴定要求。鉴定人接受委托之后,应当按照委托鉴定书的要求完成委托鉴定的事项,按照鉴定要求进行鉴定。
(2)鉴定事项
《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的是鉴定事项,包括:(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原则上只有过失,没有故意,因而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的鉴定事项是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即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故意,那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刑事问题,绝不仅仅是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同时,如果能够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推定过失的,就不必进行这种鉴定,直接以推定过失确认医疗机构的责任。
二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在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因为因果关系要件既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数额的大小。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都可以进行这种鉴定,因为没有专业的素养,无法做出因果关系有无和大小的判断。在原因力的判断上,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通常叫作“医疗损害参与度”鉴定。所谓的参与度,就是原因力,是原因力的大小。这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必要事项。
三是,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这一鉴定事项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规定。
四是,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这一鉴定事项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鉴定的是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以及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应当补充的是,造成输血感染的血液是否合格也是准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鉴定事项。
五是,患者损伤残疾程度。这一鉴定事项并非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所专有,在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都会存在这样的鉴定,对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患者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并无特殊性。
六是,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这一鉴定事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一般鉴定事项,也没有特殊性。
七是,其他专门性问题。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其他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也是委托鉴定事项。
(3)鉴定要求
鉴定要求,是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想要达到的鉴定目的,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这些鉴定要求都应当在委托鉴定书中一一写明。其中鉴定人的资质和鉴定人的组成以及鉴定意见最为重要。对于鉴定人的资质,关系到鉴定人的专业与所鉴定事项的对应性,应当特别说明。鉴定人的组成,即由一个还是几个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根据专业鉴定的具体要求确定,并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