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因伤于2011年10月17日到枣阳一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2012年1月9日,高某在休养康复期间其内固定钢板突然断裂,导致高某再次住院治疗,造成高某经济上的损失和身体上的痛苦。枣阳一医院给高某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钢板断裂原因,钢板断裂与高某受到的二次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高某诉前委托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是枣阳一医院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当事人选择,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和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对相关鉴定事项进行了重新鉴定。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而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相关的鉴定意见,上述两个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法院对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枣阳一医院为高某植入的内固定钢板,经鉴定存在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因内固定钢板断裂,导致高某二次伤害,致其x级伤残。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产品本身的缺陷是产生问题的关键,但是对于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开出的处方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故对高某的人身损害,作为缺陷医疗产品的销售者德士鼎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枣阳一医院在对高某治疗过程中存在钢板质量把关不严之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与德士鼎公司的连带赔偿。根据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补充说明,高某对钢板断裂无过错,对其因钢板断裂致二次伤害造成的损失,德士鼎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虽然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对枣阳一医院在对高某治疗过程中存在钢板质量把关不严之过错的责任参与度建议约为60%,但该过错责任参与度并不是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计算依据,而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内部关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参考依据。对高某因内固定钢板断裂致二次骨折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害共计100544.89元,依法应当由德士鼎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枣阳一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德士鼎公司和枣阳一医院连带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100544.89元。(https://www.daowen.com)

上诉人德士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采信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本案中高某的损害后果是因接骨板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与枣阳一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共同造成,上诉人作为医疗器械的生产者与医疗机构均应当对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与枣阳一医院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上诉人与枣阳一医院可在内部责任分配中将过错参与度作为参考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