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综合反应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公信力较低、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出庭难等问题。就本案而言,新生儿,脱离父母监护入院治疗,监护人只能通过医务人员了解病情。当诊疗结果不如人意时,患方很容易怀疑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告知的信息是否虚假等。
对于记录患者诊疗过程的最重要书证,病历在鉴定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病历由医方单方书写、保管,很多案件的原告都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过质疑。患者的质疑常常是有道理的,如医务人员违规书写、修改病历,采用涂、刮等方式掩盖了原始记录,病历内容缺失,违规补记,违规代替其他医务人员签名。当原告能够提供病例篡改的基本证据后,法院有义务对此进行审查。当法院无力自行审查时,就要及时申请鉴定。
原告一般主张根据《侵权责任法》直接认定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但在具体案例中,很少有法官直接具体判决医方败诉。毕竟,在大量书写病历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且该书写错误通常并不会对患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具体案例中,法院通常会申请对原告认为篡改部分进行鉴定。鉴定的目的也有所区别,一种鉴定是签名是否为篡改等等,更常见的是,违规修改或者篡改部分是否对病历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影响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等问题判断。本案的原审法院采用了第二种处理方式,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指出的4处涂改部分是否影响病历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鉴定,结论是4处涂改部分不影响病历的实质性内容,从而使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得以继续进行。(https://www.daowen.com)
本案采用了医疗事故鉴定。在当事人申请鉴定专家出庭时,医学会直接拒绝,其理由非常典型:“因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采取的是专家鉴定组合议形式,且该案是由跨区的5位三级甲等医院的专家以表决的方式集体作出的鉴定结论,而非单个专家的个别意见,这些客观情况与一般司法鉴定的形式有所不同。因此,直接让鉴定组全体专家或个别专家出庭质证均不太现实。医学会尽可能寻找鉴定组专家针对当事人的质询意见,出具书面答复”。未来,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仍然坚持鉴定专家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医方很可能也会逐步放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我们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由临床专家组成,鉴定意见更有专业性,其不足是中立性的问题,如果鉴定程序得到完善,临床专家鉴定仍应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技术鉴定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