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力规则的内容
原因力规则主要体现在与有过失赔偿范围的确定、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中。因上述情形下,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均为人的行为,所以学界关注原因力比较和过错比较的关系问题。关于原因力比较和过错比较的关系,主要有三种学说:原因力比较说、过错比较说和综合比较说。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综合比较说,如日本在进行过失相抵时,要求综合考虑受害人与加害人过失的大小、原因力的强弱等做出决定,瑞士、意大利、荷兰等国也采用类似立法例。以法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支持过错比较说,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决定责任的份额。以德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采用原因力比较说,虽然《德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但自1910年以来联邦法院多次在判决中明确表示,采用原因力比较的标准。1990年以前,我国侵权法学界普遍认可过错比较的观点,坚持了个人不因自身体质特殊而承担责任的法律传统。1990年,有学者开始研究原理力比较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首次引入原因力的概念及原因力比较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原因力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致害的责任承担的作用,自此,原因力规则逐步获得了各界的普遍认可。
医疗损害的原因复杂,既有复数加害人的情况,也有受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体质的因素,是适用原因力规则比较普遍的领域。我们认为原因力规则的包括下列内容:
1.原因力范围。原因力包括人的行为,也涵盖非行为因素,如特异体质、疾病的严重程度等,总之,通过区分过错行为之间、过错行为和患者自身疾病之间发挥作用力的不同,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https://www.daowen.com)
2.原因力规则的适用范围。(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医方和其他加害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2)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如2个以上医疗机构共同实施的加害行为;(3)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如受害人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4)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结果;(5)行为与非人力原因结合造成损害结果,如行为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受害人体质特殊、疾病等结合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等。
3.原因力比较的具体方法。(1)过错、原因力综合比较法,即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等侵权行为中,进行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综合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2)在过错程度相当而原因力不同的侵权案件中,以原因力比较调整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3)在无过失责任原则情况下,完全以原因力比较的结果来确定行为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4)第三人的行为具有原因力的,按照其原因力确定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5)在行为与非人力原因结合造成损害结果的案件中,根据原因力比较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