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原告摔伤时外力作用较大,导致左尺桡骨双骨折,术后发生左前臂缺血性挛缩主要原因系外伤引起。被告诊断正确,手术方式得当。但是,被告在原告术后有左前臂疼痛和手指麻木的表现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仔细观察,未及时给予相应处理(如松解绷带、切开减压等),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计为4875.66元。据此判决:一、被告武警总队杭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羽损失4875.66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羽本案其他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