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该责任属于医疗损害责任也属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构成也应当具备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即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首要条件,是医疗产品具有缺陷,关于“缺陷”的内涵与外延,笔者在本司法解释第3条的释义部分已有详述,本处不再展开。

第二,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必须具备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这是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依据。具体而言,是指医疗产品作用于患者时,由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这种人身损害的特点是,有些损害后果在受害当时即可发现,有的则要在受害之后很长时间才能出现后果,特别是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害,通常都是经过一段时间才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人身损害事实,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在造成人身损害的同时,通常还伴随精神痛苦的损害,因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人身损害事实要件中也包括精神损害。(https://www.daowen.com)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医疗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通常而言应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所致。所谓使用,是对可以多次利用的医疗产品的利用;而消费,是对只能一次性利用的医疗产品的利用。受害人在证明损害要件时,首先要证明缺陷医疗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该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例如,在身体内植入的钢板断裂造成损害,因果关系明显,患者通过简单的检查程序得到相应检查报告后即可证明。但对于高科技医疗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受害患者证明达到表见证据规则要求时,认定受害人已经完成了举证,对于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依法申请鉴定的,通过鉴定意见加以证明。

第四,医疗机构和销售者应当具有过失。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第42条关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承担责任,无须过失的存在,而销售者承担责任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有明确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构成侵权须具备过失要件;其二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即使没有过失,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则,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患者一方追究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的,必须证明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具有过失的要件,没有过失,就没有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受害患者一方请求赔偿,无须证明其有过失,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