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结论

筹划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方案一条件下,T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转让土地,CQ公司、TH公司总应缴税款为9196875元;在方案二条件下,TH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再行转让,CQ公司、TH公司需上缴税款8151625元;在方案三条件下,公司先开发整理土地,再用土地注册公司,然后转让公司股权形式转让土地,总税负为6642250元。显然,方案三为最优,比方案一节约税金2 554625元,比方案二节约税金1509375元。

从交易双方的利益考虑:在方案一条件下,TH公司应缴税款为7996875元;在方案二条件下,TH公司需上缴税款6951625元;在方案三条件下,TH公司需上缴税款6642250元。显然,从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也是方案三为最优。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各税合计为1354625元,比方案二少缴各税合计为309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