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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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明确:①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③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