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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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公司整体资产转让给QY公司,完全可以筹划成股权支付,从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这里还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那么,如何计算非股权支付实现的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CJ公司整体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0000万元,增值6000万元。QY公司支付股权9000万元(计税基础7000万元),支付非股权现金1000万元。CJ公司整体资产转让6000万元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CJ公司由于收到了1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整体资产增值6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1000万元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为

(10000-4000)×1000÷10000=600(万元)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600×25%=150(万元)

而与9000万元股权支付相应的增值为

(10000-4000)×9000÷10000=5400(万元)

对于这笔增值,则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计算CJ公司取得QY公司支付股权的计税基础。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CJ公司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被收购后取得现金1000万元,税法确认转让所得600万元,所以其股权的计税基础为

4000-1000+600=3600(万元)

假如CJ公司后以公允价值9000万元转让股权,将实现转让所得为

9000-3600=5400(万元)

与前面非股权支付确认的所得600万元合计,正好实现增值6000万元。

同样,假设QY公司在收购春江公司资产10000万元时,所支付的股权9000万元的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现金支付为1000万元,则其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7000万元再加上非股权现金支付1000万元,即8000万元,而不是按购入资产评估价值10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假如QY公司也以公允价值10000万元转让收购资产,将实现转让所得为

10000-8000=2000(万元)

QY公司与CJ公司一样,在收购资产以9000万元股权支付时,其暂时没有视同销售确认的所得2000万元将在资产折旧或处置时实现。筹划点评

该案例是笔者最近刚刚完成的一个咨询案例,但是,其中的企业名称和数据则引用了其他资料。这里所涉及的资产收购(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企业的资产收购行为,导致了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企业所得税原则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如果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就可以选择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非股权支付额不能享受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