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点评
非税改地区的纳税人如何利用税改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最近人们经常咨询的一个问题,本案例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实务操作的具体分析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融资租赁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业务,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业务的法律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涉税政策也比较复杂,除了列举的文件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中也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012年1月1日以后,上海企业应当注意有关政策的具体界定。“税改”过程中有关政策所述的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笔者在本案例的分析过程中,为了便于分析,对相关业务进行了简化处理,在实务过程中,纳税人应当注意融资租赁业务中资产成本、费用的确定以及各税种的确认,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此外,还需要注意融资租入资产在财税处理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