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政策分析

为了规范和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所谓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管理办法》将其界定为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企业。

所谓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管理办法》将其界定为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因此,虽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而在企业所得税上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但其本身仍被作为外国企业看待,其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在企业所得税上就和其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实际管理机构纳税义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上就应像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样,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2.实际管理机构税收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因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就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待遇。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