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由于会计规定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租赁期等与税法规定存在不同,都将导致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融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从上述会计与税务对融资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规定可以看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不同的。计税基础体现了实际发生的原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包含应支付的租金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会计计量体现了公允性原则,将公允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因此,会计与税法的初始计量的差异体现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中,每一纳税年度应调整会计与税务的折旧额。

2.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折旧摊销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租赁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折旧年限依据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来确定。

会计是以租赁期或使用寿命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形成时间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