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点评
这是一个引用案例,目的是想帮助读者了解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中的涉税事项的操作技巧。在具体业务分析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虽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处理方法,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照样适用。而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
比如,我们假设A、B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12年6月1日,A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30%的股份。A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2012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2013年初宣布分派利润50万元。即B公司当年度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50万元利润,不仅动用了2012年的20万元利润,还动用了2011年以前的留存收益。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A公司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30%=15(万元)
A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20×30%=6(万元)
A公司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6=9(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为:2012年年末,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106(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
纳税调整:税法上对投资收益以实际发放为标准,2012年没有宣布发放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为零,而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6万元,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6万元。
2013年初宣布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6-9=91(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9万元,应冲回2012年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25%=2.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
贷:所得税费用 15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00
贷:所得税费用 2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