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分析

筹划分析

事实上,张某的所谓税收筹划并没有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因为在新公司成立后,虽然原有的库存商品可以作为投资者对新企业的投资资产,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由于企业对这些投资货物无法取得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无法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额,结果造成的税负是很高的,这基本上相当于对原有公司没有实现的增值税在新公司中最终体现出来了。

因此,张某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表面上看似乎有利可图,短期确实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目的,但是如果从全局来权衡利弊,该方案绝对不是明智的税收筹划方案,总体上增加了经营费用,影响了销售业绩,赢利能力大打折扣,不免有因小失大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