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分析
1.YY公司节税效益
假如上述条件不变,将厂房协议作价为500万元作为对YY公司的投资,XY公司占对方总股本的18%,并假设YY公司的税后净利润暂不进行分配。受赠方YY公司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该房产每年提取的折旧额2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其税后净利润额为156.25万元。那么相对于捐赠而言,YY公司在该厂房可使用期限内累计可以多获得税后净利润125万元(也就是累计少缴的所得税款)。
2.XY公司节税效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就为纳税人通过转让股权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空间。
因此,相对于捐赠,XY公司2011年度不需要缴纳31.84万元的营业税费;但因为没有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116.18万元,企业本年度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37(148×25%)万元。如果XY公司在20年后再转让该股权,则无论价格高低与否,都能给自己带来现金流入,这是捐赠所无法企及的。更何况其将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向后推迟了20年,充分获得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对公司来说,这是十分有利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捐赠变投资,YY公司能够多获得125万元的节税收益;XY公司虽然在2008年度多支出了企业所得税,但是有效地滞后了营业税纳税时间,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公司形成了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其潜在的市场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但应该注意,对外捐赠是企业的一项消耗性支出,不谋求任何回报,也无须承担对方的任何责任。投资是一项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不但参与对方利润分配,而且还要承担对方的经营风险。因此,这种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如果被投资方处于亏损、微利状态,或者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就需要进行仔细比较来确定是否采取这一方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