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
2012年11月18日,当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几名税务检查人员到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2009年至2010年度投资分得氧化锌、锡原矿和铜原矿等矿产品合计17000万元要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偷税,确定计算补缴营业税、城市建设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合计为17000×5%×(1+7%+3%)=935(万元)。
同时,税务机关经过审理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对于这个问题,该公司与税务稽查人员发生了争议。该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公司与对方签署的是投资合作协议,目的是共同开发、共同经营。所以,对其分得的产品不应当缴纳营业税,更谈不上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