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链接
2025年09月26日
政策链接
对于自开票单位的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第四条中明确,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第五条对自开票单位的条件做了规定,明确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②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③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④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⑤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⑥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