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析
2025年09月26日
业务分析
因为美国、中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中国YL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又知美国所得税税率为15%,中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本分摊率为60%。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讲,纳税人的交易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我们在进行避税筹划的时候要做到靠船下篙,尽可能规避涉税风险。因此,首先来分析这项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由于此项专利权无市场可比价格,如果按组成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格,可以确认其核定价格为48000美元。
在此基础上,美国ALT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48000×15%=7200(美元)
中国YL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100000-48000)×30%=15600(元)
这样,美国ALT公司和中国YL公司合计应缴纳所得税为
7200+15600=22800(美元)
税务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可比性和独立交易,在税务机关认定其相关业务不具有可比性或者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会对其相关业务进行“核定征收”,其中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是税务机关实施管理的一种方法。在本案例中,“组成计税价格”是一个参照标的。
实际上,美国ALT公司只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其税收负担变为:
ALT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60000×15%=9000(美元)
YL公司应纳所得税为(100000-60000)×30%=12000(美元)ALT公司和YL公司共纳税额为9000+12000=21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