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点评

筹划点评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0号文件)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人们发现试点影响的不仅仅是上海纳税人,对全国各地的纳税人都会逐步产生影响。同时,随着“税改”向全国各地推开,那些未“税改”地区的纳税人应当做到未雨绸缪,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为将来进行“税改”奠定良好的基础。

财税[2011]110号文件透露的重要信息值得纳税人高度重视。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虽然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不在本次试点范围,但财税[2011]110号文件对其适用税率、计税方法已经作出了原则性安排。可以预见,这些安排将在试点深化到一定阶段时得到应用。

同时,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是本次“税改”备受关注的焦点。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定为500万元,远高于现行50万元(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和80万元(主要适用于贸易型企业)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大部分服务型企业将被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