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上属于公共产品,具有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属性,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很不发达,其建设需要的资金投入又十分巨大,为了继续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对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扶持对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不同的时期往往会对当期需要扶持的项目做出明确的界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确认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等项目。纳税人掌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政策,重点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现行税法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等项目为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在经济增长加速的情况下,近年来的煤、电、油、运供求关系全面紧张,能源、交通再度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瓶颈”。“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提出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发展铁路运输,进一步完善公路网络,积极发展水路运输,优化民用机场布局;积极发展电力,以大型高效环保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火电,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强电网建设。“十二五”规划纲要还将国家铁路、高速公路、重要港口和航道、枢纽机场和重要支线机场、空管设施,南水北调、大江大河治理等重大水利工程列为中央政府投资支持的重要领域。
为了继续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由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根据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不断调整,因此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详细项目,由国家相关部门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具体规定。因此,纳税人应当注意《目录》的适时变化,从而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2.优惠的具体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税法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在这里,纳税人应当注意政策的变化。新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在对优惠的起始点和免征、减半征收期限方面进行了调整。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和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统一内外企业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免征的起始点,可以减少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