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分析

筹划分析

财税筹划专家来到该农场,对农场的生产资源和投资情况进行了考察,然后结合现行政策对设立企业的两种方式进行了综合分析。

1.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

以农场为投资主体,对外投资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农场和加工企业是两块牌子、一个班子,或者按照专业分工设立两个管理机构。其具体的业务流程如图6-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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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流程

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面粉加工企业,虽然加工面粉用的原材料小麦仍是农场生产的,但农场与面粉加工企业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法人,两企业间的业务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分别进行购销业务处理。因此,根据财税[1995]52号文件的规定,面粉加工所需的小麦,对于面粉加工企业来说,属于外购的农业产品,用外购的农业产品所产出的面粉虽然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列举的农业产品,但不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副产品麸皮为饲料,符合备案类增值税免税条件,免征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5850×13%-[2351.61-(2950÷18800)×2351.61]=77.89(万元)

2.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部

在原有的组织框架基础上对有关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将原来的农场和新设立的面粉加工厂按事业部机制进行调整,从而形成两个生产车间。其具体的业务流程如图6-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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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部流程

对于事业部机制条件下的企业经营模式,实际上就是两个非独立核算加工车间。根据财税[1995]52号文件中《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植物类粮食的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该农场是直接从事植物种植的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的面粉加工车间,经碾磨工艺加工后所生产的面粉仍为注释所列举的自产农业产品。因此,该农场加工销售的面粉属财税[1995]5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制造费用进项税金170万元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应纳增值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