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人的行为要受到有关规定的限制。股权出资应办理两次股权变更登记,一是对股权公司的股东进行变更登记,二是股权投资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股东变更登记
在股权公司注册地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股权公司甲公司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其股东B持有的20%股权变更为乙公司持有,从而实现乙公司对甲公司20%股权的合法持有。
在实务处理中,为什么以股权出资要先进行股权变更而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呢?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股权出资的转移手续就是将该股权进行转移,由原来的股权持有者B变更为新的股东乙公司。就如同用货币出资,一定要出资人将货币存入被投资公司名下,用土地出资一定要在土地登记部门将其权属转移到被投资公司名下才能进行验资等相关程序。由此可见,甲公司必须将B持有的20%股权转移到乙公司名下,才能办理股权出资。
2.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在被投资公司注册地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股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等作出承诺。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上述案例中,出资人B要出具一份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出具该承诺书的目的是要求出资人对其予以出资的股权进行承诺,承诺其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对于被投资方注册资本的确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由于乙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该如何确定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呢?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中之所以有此项规定,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乙公司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仅有10万元,为了符合《公司法》的此项规定,用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超过30万元,这样股权出资就占有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即20万元),而剩余的980万元应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这样既符合《公司法》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又实现了以股权出资的目的。
乙公司是B的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如此处理不会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乙公司有多个股东,则要在章程中对公司控制权作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