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筹划

延伸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出台,解决了涉及境内企业海外借壳上市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这对境外上市企业是一个福音。目前,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法。一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模式,即通常所称的IPO;二是借壳上市模式,包括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但重复征税问题一直困扰着通过借壳模式进行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在此,我们引用《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第4版)》一书的资料,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假设A企业是国内一家民营企业,准备在新加坡上市。考虑到IPO成本很高,且涉及审批程序较复杂,A企业准备通过借壳实现在新加坡红筹上市。其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境内企业按《公司法》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步,该境内企业的所有股东按现有股权结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家离岸公司(BVI),也就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称的特别目的公司。

第三步,BVI公司以支付现金或换股的方式,从境内企业股东处取得该境内企业50%以上的股权,将境内企业变成BVI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最后,该境内企业以BVI公司为主体,实现在新加坡联交所上市融资。

通过以上股权结构的安排,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VI公司成为原境内企业股东控制的全资子公司,而BVI公司通过现金和换股的方式从境内企业原股东处取得了境内企业的控股权,从而境内企业的原股东从直接控股变为通过BVI公司间接控股境内企业。但在这样的股权结构安排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一,A企业应缴纳经营所得税。境内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二,A企业应代扣境外BVI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由于BVI公司是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境内企业在向境外BVI公司分红时,需要按10%的税率代扣境外BVI公司的预提所得税。

其三,A企业取得境外要回利润应当缴纳所得税。由于BVI公司只是一个壳,取得的收益又要全部向股东进行分配。BVI公司设在避税地,当地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因此,境内企业的原股东从境外BVI公司分回的股利,由于在境外没有缴纳任何税收,境内企业的原股东取得的股利又要按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知道,BVI公司的分红全部来自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没有上述股权结构的变化,境内企业原股东取得该境内企业分红,一般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是,境内企业在改变股权结构实现红筹上市后,这些股利不仅在分给BVI公司时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且境内企业原股东在取得BVI公司分红时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该文件规定,同时符合该文件第二条四个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四个条件包括:①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②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和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③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④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中国企业为实现海外上市,在避税地设立的这样一些特别目的公司(BVI),肯定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规定。因此,这些特别目的公司都可以依据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规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些BVI公司一旦被认定为居民公司,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一是在BVI公司这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境内企业向BVI公司支付股息,就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境内企业就不需要代扣10%的预提所得税了。二是由于BVI公司又是境内企业原股东控股的子公司,在BVI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同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境内企业股东取得的BVI公司分配的股息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也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的安排彻底解决了中国境内企业海外借壳上市中所涉及的重复征税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BVI公司被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后,BVI公司在向其境外股东分配股息时,则需要按我国税法规定,代扣境外股东10%的预提所得税。

境外中资企业应积极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按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力争为BVI公司取得中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从而有效解决海外借壳上市中遇到的重复征税问题。